福建省龙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与福建省龙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24民初6520号
原告: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祥华乡祥华街。
法定代表人:苏清江,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龙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参内乡车站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与被告福建省龙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安溪县祥华乡人民政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