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粤0784财保6号
申请人鹤山市民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936.7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该申请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5936.77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1249.68元,由申请人鹤山市民辉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程 军
法官助理 麦凤菁
书 记 员 李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