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02民初2506号
原告:常州优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
法定代表人:唐圣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加红、朱元祥,江苏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常河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陈兆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优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米公司)诉被告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鸿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元祥,被告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米公司诉称,被告因工程需要,长期向原告采购外墙EPS线条,截止2017年9月1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272762.9元;2017年10月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货8000余元;期间,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02000元,因多次催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02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环宇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买卖的金额被告方予以确认,但原告方提供的线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造成被告的巨大损失,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相关损失后再进行结算。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外墙EPS线条。2017年9月12日,双方签署对账单,明确被告欠原告货款272762.9元。此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现优米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被告确认了欠款金额202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发货单、供货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签署对账单,明确被告欠原告货款272762.9元;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现被告确认欠款金额202000元。故原告要求环宇公司支付货款202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可另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优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2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5元,由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