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2650号
申请人: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91065053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36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季静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