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6民初4055号
原告: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91065053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36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兆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竹君,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葶,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正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竹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建业公司返还施工安全保证金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建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向建业公司缴纳了堰湾沃澄府项目B区5#、6#、8#、9#楼涂料项目施工安全保证金15000元;建业公司出具收据,约定涂料完工后退还;目前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上述款项应当返还,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建业公司辩称,其与环宇公司无合同关系,未收取环宇公司施工安全保证金,其未对环宇公司所承包工程进行实质性管理,环宇公司与无锡市迪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泰公司)签订合同,由迪泰公司直接管理;收据上加盖的系项目资料章,超过项目资料章的合理使用范围,环宇公司未将保证金转入建业公司对公账户,而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没有取得建业公司授权的个人,未尽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具有过失,故加盖项目资料章的收据不构成表见代理,其不承担返还保证金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迪泰公司系堰湾沃橙府项目发包方,建业公司系堰湾沃橙府项目总承包方。环宇公司从迪泰公司处承包了堰湾沃橙府项目B区5#、6#、8#、9#楼外墙涂料工程及商业涂料工程。2015年11月24日环宇公司支付了现场涂料施工安全保证金15000元,并取得收据。收据上载明“涂料完工以后退还15000元现金”,并加盖了建业公司XDG-2012-109号B地块商业住宅工程项目专用章,章上印有“仅限工程技术资料使用”。环宇公司陈述,收据上的信息由建业公司项目总负责人万旭东填写。
2017年9月22日XDG-2012-109号A、B地块商业住宅(B块)(5#、6#、8#、9#及B地块地下室)通过竣工验收。
2020年7月28日,环宇公司向建业公司邮寄律师函催讨15000元施工安全保证金。2020年7月29日,建业公司签收律师函。
以上事实有外墙涂料工程及商业涂料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收据、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律师函、投递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环宇公司提供的收据上加盖了建业公司的印章,施工安全保证金所涉事项也未超出“工程技术资料”可理解范围。基于建业公司系项目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环宇公司有理由相信该款项系建业公司收取。建业公司否认收到上述费用,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收据,环宇公司与建业公司达成了就15000元施工安全保证金收取与退还的合意。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建业公司应当退还该15000元。环宇公司主张建业公司返还安全保证金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环宇公司主张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安全保证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由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顾正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邹迪凡
书 记 员 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