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13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中路33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凤,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5)崇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0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6107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6元、公告费690元,由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无锡市崇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常州市环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申请执行人向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
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名下有广瑞路780号、782号房屋共计263套,本案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需本案处置。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查封,逾期视为放弃查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包正雄
代理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