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6738号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桥镇**木门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DPO524T,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桥镇臭水井村。
投资人:王世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205201610875336,系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花牌坊安置小区E栋一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13783Q。
法定代表人:陈王剑。
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桥镇**木门加工厂与被告毕节市城乡假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桥镇**木门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毕节市七星关区**桥镇**木门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吴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