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5658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头步发电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5190599XY。
法定代表人:陈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龙、付甜(特别授权代理),均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同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13783Q。
法定代表人:陈王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02民初177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毕节市长泰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七星关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3×××7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742611.1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