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3190号

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草堤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GPUJG2L。

经营者:黄孝刚。

被执行人: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花牌坊安置小区E栋一单元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13783Q。

法定代表人:陈王剑。

被执行人:***,男,穿青人,1982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45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七星关区永发建筑物资租赁行申请执行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