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91民初891号
原告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南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永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牛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永拓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永拓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江苏泰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苒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