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7764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被申请人:上海沪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H1103室。
法定代表人:祝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沪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沪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洪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