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42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沪***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DH1103室。
被执行人:新昌县双彩乡杨彬苗木场,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双彩乡上下宅村上宅87号。
被执行人:杨彬,男,1990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2民初21538号民事判决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501,100元及执行费17,4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昌县双彩乡杨彬苗木场、杨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18,5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