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639号之二
申请人:**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黄泥堰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39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