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与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639号 申请人:**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黄泥堰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396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35,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6,935,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