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639号之一
原告:**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大施巷村黄泥堰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1幢396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欣意标识字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任素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