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876苏州融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876号
原告:苏州融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工业园金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芹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乐,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田园巷10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兵。
原告苏州融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苏州融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融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