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优速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8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田园巷10号2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优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388号***7幢251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优速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沃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夏明贵
审判员*剑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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