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2645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664045316U。
法定代表人:崔延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系原告员工。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1561877W。
法定代表人:石坚弼。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9元,保全费为1556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振宇
书记员马廷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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