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威尔玛钢格板有限公司与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107号
原告:苏州威尔玛钢格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66806465X,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莘公路2828号。
法定代表人:沈雪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雅君,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1561877W,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29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石坚弼。
原告苏州威尔玛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威尔玛钢格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威尔玛钢格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1元,由原告苏州威尔玛钢格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顾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