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933号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4幢4489室。
法定代表人:董进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岑,上海弘晟道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东方影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兰涛,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齐朋,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29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石丽婷,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刘奕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