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平安富邸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4228号
原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29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石丽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琼,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怡,上海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平安富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海旗路1518弄1号楼101室。
负责人:薛捌弟、倪成桂。
第三人: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1063室。
法定代表人:黎娟,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平安富邸业主委员会、第三人上海鼎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计2,813元,由原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伟
书 记 员 俞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