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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640号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4幢44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80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