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640号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16393号4幢448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青岛万达***都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80号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兵志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予收取。
审判员 孙 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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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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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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