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4183号 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3150757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2380号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91561877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高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浙江曹娥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