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财保61号
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抬头寺镇工业园(金力士院内南排第二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4B1H00
委托代理人:刘丽丽山东德衢(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洪锋山东德衢(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红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玉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74187112C
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星供热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学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