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6财保8号
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增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负责人:林子君,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
市。
法定代表人:林伟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价值51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日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山东正恒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芦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