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觅渡桥小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钟商初字第0281号
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永红街道陈渡村委高家村36号。
法定代表人薛宁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清,乐天(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星,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觅渡桥小学,住所地本市延陵西路106号。
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州市觅渡桥小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常州市惠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能公司)、李某某于2005年5月26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惠能公司、李某某借款2500万元给被告,用于被告新建临街教学楼工程建设,年利率6%。借款归还方式为:先以被告东、南侧约735平米建筑面积产权房转让冲抵,再以部分房屋及车库的租金冲抵,冲抵不足部分最后以现金还款。合同签订后,惠能公司、李某某实际借款1600万给被告,合同约定冲抵借款的房屋(坐落:延陵西路190-1、190-2房屋;证号:常房权证第00745195;2014年12月5日领证)于2008年1月1日交付惠能公司、李某某使用,当时根据建筑面积及合同约定单价测算该房屋冲抵借款金额为947.52万元,因房屋尚未领取权证,故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9月11日被告以现金方式归还剩余借款933.73万元。2014年12月10日,惠能公司、李某某将其基于上述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于次日向被告寄发了债权转让通知,但被告迄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延陵西路190-1、190-2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办理相关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系基于原告与惠能公司、李某某之间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根据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惠能公司、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出具给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债权人惠能公司、李某某将2005年5月26日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将依据上述《建设工程借款合同》应当给予惠能公司、李某某的权利及利益全部交付给原告。结合原告诉状内容,被告共计向惠能公司、李某某借款1600万元,后以现金方式归还了借款933.73元,双方在签订借款协议时协商以本案所涉房产冲抵借款947.52万元,故本案原告诉讼标的额应为947.52万元,因本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按规定不应超过800万元,故本案不符合本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综上,因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院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常州大秦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州市觅渡桥小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永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传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