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民终2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绿地中央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98214840。
法定代表人:卢世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枫,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桂平市闽盛页岩砖厂,住所地:桂,住所地:桂平市寻旺乡学中村7队用代码:91450881MA5LB8A004。
法定代表人:林财官,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广西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平市闽盛页岩砖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涉案合同的效力、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并使用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有发回重审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9)桂0881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业佳审判员陈品泉审判员刘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晓 敏
书 记 员 岑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