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6606号
原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A9号楼1单元七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卢世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利,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熊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撤销2018年2月6日所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员工劳动合同》;2、被告补发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少支付的工资35000元(7000元×5个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少支付的工资为职业证书工资(环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对应的工资应为5000元+2000元/月。事实和理由:原告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及工程咨询资质,同时具有环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消防师、一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中级职称等证书,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员工劳动合同》,安排原告从事技术员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19日,约定劳动报酬:基本证书工资(5000元/月)+职业证书工资(5000+2000+8333+5000+1000元/月)+绩效工资+岗位补贴+项目提成+年终奖金+公司分红(服务满五年后,5%以上),原告月工资为26333元。2018年2月6日,被告以原告在2018年1月17日顶撞领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以及原告隐瞒与江苏久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久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与同事在工作上存在协调矛盾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原告不存在隐瞒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此外,原告任职期间,被告未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发放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
被告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原告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员工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的行为,原告在被告处入职后仍然与江苏久力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并将有关证书挂靠在江苏久力公司,导致被告无法使用其证书。2、被告不存在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原告的证书在公司登记使用的情形下才支付相应的证书工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及工程咨询资质;乙方从事环评工作0年,同时具有环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一级消防师、一级建造师、安全工程师、中级职称等证书,并从原单位办理好离职手续,甲方聘乙方为专职人员。第一条约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公司技术员工作岗位,并在南宁市驻地办公,主要负责:1.项目技术报告编制全过程;2.项目完成全过程的内部和外部沟通协调。其他工作内容按公司岗位职责制度执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转入正式员工系列。合同期限到期时,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第四条约定:甲方根据“多劳多得、效益为先”的原则,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税前):乙方劳动报酬=基本证书工资(5000元/月)+有效工龄工资(0元/月)+职称证书工资(0元/月)+职业证书工资(5000+2000+8333+5000+1000元/月)+绩效工资+岗位补贴(0元/月)+项目提成+年终奖金+公司分红(服务满5年后,5%以上),工资、补贴按月支付,提成、年终奖金、分红按年支付,具体按公司薪资制度执行。第五条约定:(二)1.合同期内乙方须遵守甲方制度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各项资质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参加任何公招考试,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不得把证书挂靠其他单位,必须全部纳入甲方统一登记注册管理。第八条约定:(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1.乙方违反国家各项资质和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2.乙方证书挂靠其他单位的;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技术或商业秘密,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年1月17日,被告安排原告去位于巴马凤山县出差,原告要求派车送其去现场未果,其与公司领导在办公场所发生大声争执,原告当天没有按照公司安排出差。2018年1月22日,被告公司召开关于讨论**同志不服从公司管理行为会议,讨论决定:1、如果**同志经公司领导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能作出深刻反省的(书面检讨),给与警告处分一次。2、因李恳坚经理明确提出将**同志退回行政部,因此公司领导将与**同志沟通,让他本人与各部门进行双选,如无部门愿意接纳,公司给予留岗查看一个月。3、如果**同志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公司将另行研究处理办法。2018年1月29日,原告作出《检讨书》,载明:2018年1月17日,我在沟通派车看现场的过程中,由于沟通不到位互相产生误解,顶撞了公司领导,态度恶劣,对部门领导不尊重,出言不逊,公开在办公大厅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了办公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18年1月31日,被告公司召开关于讨论如何处理**同志违纪事件的会议,讨论认为**同志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不服从公司安排,态度不端正,检讨也是避重就轻,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志的后续表现不符合1月22会议决定的情形,所以本次会议一致决定与**解除劳动合同。此次会议的参加人员均有签名,其中莫丽燕的职务为行政资质主管。
2018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你与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因你具有下列情形,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因如下:一、2018年1月17日,你在出差派车问题上,拒不服从公司安排,并在办公场合高声吵闹,工作作风不端正,公然违反公司制度,在大庭广众下顶撞领导、大声喧哗,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二、2018年1月22日,公司领导就该事件与你进行谈话,要求你做出检讨。在谈话后,你对行政部提醒你写书面检讨的事情置之不理,最后还断然拒绝写检讨,直至2018年1月29日才补交检讨书,但该检讨也是敷衍了事、避重就轻,没有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三、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与江苏久力公司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18年2月7日,原告(申请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令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1、撤销2018年2月6日所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补发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少支付的工资35000元。2018年6月1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8〕第6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对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述裁决,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每月按照19333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工作。双方确认原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证书工资5000元+一级消防师8333元+一级建造师5000元+安全工程师1000元。
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卢世柱的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8月8日,卢世柱询问原告所持有的证书情况,原告答复有咨询、环评、消防、一建市政、安全、工程师证书,并告知目前环评和一建挂在外面。卢世柱继续询问原告现在何处上班,证书何时可以拿回来,原告答复称刚离职,目前没有上班,卢世柱告知原告待遇为消防8333+环评5000+一建市政4000+咨询2000+注安1000。
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员工莫丽燕的聊天记录显示:2017年10月12日,原告告知莫丽燕因为原单位申请上市,现在在做更名,因资质已经上报了更名,上报期间人员不能变动,离职证明11月份才能开。莫丽燕回复原告可以,但是要原单位停社保,并告知原告环评师证是要等到登记上才算,莫丽燕在此后的聊天记录中还提出让原告将离职证明的时间提前。
再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QQ邮箱发送邮件,标题为“入职须知:最新天德制度”,邮件内容中载明:1、这是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麻烦请熟悉。部分规定有改动的,请以最新日期的那一份为准。(因公司尚未进行最新制度汇编)2、这一份新员工入职手册,行政、技术部分已合并,现只是一个较粗糙的初稿,由于可先按这份手册熟悉了解一下公司的相关规定。3、很多通知、文件、模板、流程单都在“天德工程”群的群文件里面,大家需要可到群文件里面下载。邮件的附件包括有最新天德制度、17-6.2+新员工入职手册(行政+技术合)+初稿、17-9.5+天德通讯录+行政统。其中最新天德制度中包含《关于调整员工薪酬待遇的通知》,载明:职业证工资是指职员工持有与公司业务范围一致,且公司能使用的各种职业资格证书(含上岗类证书),公司按市场价给持证人员以工资形式的补助。该证书工资须从公司所用之日(该证书登记于公司之日)起,不能用之日止计提发放,在岗不足一个月的或所用不足一个月的不予以发放,即按足月发放。
2018年1月8日,被告在公司传阅《关于印发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版)的通知》,其中载明车辆申请的原则包括各类项目看现场、办公事,且业主不能派车、无公交车直达的。原告在被告的文件传阅记录上签名。
又查明:江苏久力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自2017年4月入职我公司环评技术员至2017年11月30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1月8日在公司员工内部传阅《关于印发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版)的通知》,原告在传阅签名表上签名,视为对该规定已经了解,应当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2018年1月17日,被告安排原告出差,但原告因派车问题不服从公司安排,在办公场合与领导大声争执,而且当日没有按照被告的安排前往巴马凤山县查看现场,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与被告制定的车辆管理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员工劳动合同》的约定,被告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职业证书工资问题。被告员工莫丽燕在聊天过程中告知原告证书需要登记才能计算工资,并将相应的公司规章通过QQ邮箱发送给原告,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将环评工程师证及咨询工程师证书交付被告,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补发职业证书工资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所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员工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广西天安德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补发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少支付的工资35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哲
人民陪审员 李爱芬
人民陪审员 李燕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覃景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