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5732号
原告:上海翰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宁富路288号1幢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大公路82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501A12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翰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虔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翰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翰其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