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民初6165号
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0F294C,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5759602T,住所地上海市长宁,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表。
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