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2153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安市。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2020号501A125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 ***诉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天鹅宾馆(XX街道)进行装修施工,该酒店为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其将该装修工程发包给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方),总承包方将该工程又转包、分包给项目经理***所在的公司(次承包方)。***与***事前谈好,其帮忙***找工人干活,自己帮忙管理工地及这些人员,***总共帮其找了12个工人帮忙干活,平时***将劳务费表发给***,***根据此表格给***支付人工劳务费,工程结束后***将剩下人工劳务费表发***要求结算,***一直拖欠不支付,理由是总承包方即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公司的尾款不支付,其公司也在起诉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工程款。***认为,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其有权对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故起诉要求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5,95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以75,95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为止)。 2023年8月25日,***申请追加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同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工程款75,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5,95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开始计算至清偿为止),上海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承担上述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