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158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兰路248号香樟园1号楼3层E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境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12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境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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