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昆明华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111民初11689号
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敬良,董事长。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李贵红,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萍,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义。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高崇华、郑海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朱蓉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及被告东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2012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昆明市车位。合同约定被告于交房后一年内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手续。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为原告办理该房屋销售登记备案。原告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双方办理了前述房屋交接手续。之后经原告催告,被告拖延为原告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诉请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坐落于昆明市车位的不动产权证。审理中,因涉案车位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涉案坐落于昆明市车位享有使用权。
被告东环公司答辩如下: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向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49600000元。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指定付款人向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造价咨询公司及指定收款人支付部分回款,双方之间的债务合计32720000元。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一致同意以房抵债32720000元。原告诉请的昆明市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被告东环公司认可包括本案所涉的27个车位确实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认可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对涉案27个车位享有使用权。
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向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款49600000元。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指定付款人向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造价咨询公司及指定收款人支付部分回款,双方之间的债务合计32720000元。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一致同意以房抵债32720000元。双方同意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以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15套房屋及100个车位(房号、车位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详见附件清单一)抵偿债务。上述100个车位中有27个车位(车位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号详见附件清单二)属于人防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案所涉位于昆明市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本院认为,涉案交易标的现由原告**公司基于抵债行为取得了涉案标的物的使用权,并实际占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车位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