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O111民初11804号
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1幢5楼506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贵红、杜萍,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曙光小区南段12号2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熊义。
委托代理人高崇华、郑海波,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东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其余50元退还原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审判员  朱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