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8民初5332号
原告:濮*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562891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濮*县八公桥镇南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住所地:濮*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濮*训达粮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