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86号利璞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罗明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湖南乐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灵璧县磬峰景观石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渔沟镇钓台村。
法定代表人:朱飞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武,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灵璧县磬峰景观石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1)湘0281民初4144号之一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186号利璞大厦701,故被上诉人灵璧县磬峰景观石销售有限公司要起诉上诉人,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的五份合同(协议)均约定了管辖法院。其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太湖石供货合同、英德石供货合同、景观石安装协议、案外人安徽华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千层石供货合同均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协商或调解不成向项目(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灵璧德天石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签订的陶子湖雾森系统采购合同则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各方应遵照执行。被上诉人灵璧县磬峰景观石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已受让案外人安徽华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灵璧德天石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与上诉人的合同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的规定,案外人与上诉人合同约定的管辖对被上诉人亦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确认案涉项目(工程)所在地及案涉合同签订地为醴陵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之规定,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醴陵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柳志军
审 判 员 颜松喜
审 判 员 陈 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韬
书 记 员 罗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