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2民初1316号
原告:湖南道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赵家碈社区常德大道1508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李桃,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中路三段186号利璞大厦701。
法定代表人:罗明在。
湖南道城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22年3月7日,湖南道城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道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道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6元,减半收取2548元,由湖南道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 丽 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卢 俊 宗
书 记 员 欧阳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