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4026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旷其昌,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罗明在。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
负责人:李云焕。
原告湖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5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或隐匿,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1555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635.55元,在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 判 员 邹常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喻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