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02财保105号 申请人: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湄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外环路广播电视局综合楼斜对面**住宅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3月24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五象绿地中心**楼**。 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中电厂围墙外“中国五冶广钢钢结构加工基地”的厂房和设备以及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户名:***,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市天鹅湖支行)。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金额为300万元《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3053900843577668)作为本案担保,保证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在担保金额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户名:***,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市天鹅湖支行),冻结存款期限为自本院实际冻结之日起计一年; 2、如冻结上述存款的数额未达到300万元,对于不足300万元的部分,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辰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中电厂围墙外“中国五冶广钢钢结构加工基地”的厂房和设备(具体以实际查封为准),查封期限为自本院实际查封之日起计一年。 上述保全标的额为300万元,以30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阳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 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