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13052号
原告:长沙市钢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钢材大市场门店1-05栋101、102、103房。
法定代表人:周志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盼,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彬,广东金桥百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宁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青园一期2栋2906房。
法定代表人:熊蓉。
原告长沙市钢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宁电力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钢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利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 辉
书 记 员 钟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