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世宏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某某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4民初48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成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白泥乡骑龙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闫凤。

被告:***,男,汉族,1989年6月2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与被告成都***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汉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孟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