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256号
原告:佛山市大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公路联桂路口**厂商会大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3345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男,1964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1967年5月17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女,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佛山市大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已与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大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87.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