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02民初7756号
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