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781民初1515号
原告卫辉市中原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明彩
住所地:卫辉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36岁,汉族,住卫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陪审员原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