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与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02民初188号
原告: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锦玲,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闽,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春贤,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微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德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振华,广东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国,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珠海市,系第三人公司的项目经理。
原告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尔公司)与被告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明公司)、第三人珠海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锦玲,被告博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第三人艾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阳振华、邓向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明确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4591.1元,其中仓库物料损失109515.9元(详见清单、固定)、研发实验室及其设备损失37467元(详见清单、固定)、办公区域相应面积装修损失及租金损失197608.2元(租金损失从2018年10月5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5日,共5个月,每月租金为776.24平方米*36元/平方米*5)。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同在珠海市南方软件园办公学习的原告与被告,先后扩张新办公区域至B5栋二层,其中原告在该层一、三单元,被告在该层二、四单元,两公司相邻。2018年10月5日,被告在装修办公场所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消防水管大量水涌入原告办公场地,并没有及时采取关闭措施,致使原告地面大面积泡水,存放的机器元件及设备也浸湿受损,无法使用。水浸发生后,南软B区客服经理通知原告到场处理,从客服通知至原告人员实际到场,期间消防水管水喷涌已达15分钟之久,被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任由水流漫延。到目前为止,遭水浸的办公区域仍无法使用。此次水浸事故,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88701.82元,其中仓库物料损失109515.9元、研发实验室机器设备损失37467元,办公区域相应面积装修损失及租金损失141718.92元,如果加上原告员工国庆假期参与排水及善后工作的加班工资及其他费用,远不止这个数。事发后,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以尽快解决此事,但因被告同意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无法达成和解。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之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造成权利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原告的相邻企业,装修时未及时关闭消防水管阀门是引起此次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其诉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协调会签表;2、采购订单及发票;3、物资采购合同;4、路由器购买发票;5、租赁孵化合同;6、事发照片与视频;7、LEB400工装及采购订单及发票;8、朗尔电气装修结算清单及发票;9、研发实验室地板革发票;10、涉案场地租金及管理费发票;11、B3栋二层4单元《租赁孵化合同》;12、B5栋一层1、3单元《租赁孵化合同》;13、涉案场地平面图;14、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B5二楼装修报价表;15、事发照片与视频(补充)。
被告博明公司辩称,一、被告发现涉案现场的消防水管漏水后马上关闭水喉,并且积极进行排水和转移物品工作,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一)被告承包装修工程给第三人施工,由于第三人在施工过程操作不当,导致消防水管漏水大概有七八分钟时间,水流先把被告的办公区域水浸,原后水流向把原告办公区域。(二)原告办公区域的地板水深只有1-2厘米,没有对物料泡浸,有些放置在地板上物料也是及时转移没有泡水。(三)发现漏水后马上关闭水喉组织人手对原告进行地面排水吸干工作,把一些放在低货架上物料转移到安全的距离。并且在转移的部分物料中全部是真空包装封闭,水渍无法渗透产品。所以,被告对涉案现场及时实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工作,并且没有造成财物的损失。二、被告在事发当天已清理干净现场,具备使用条件,原告提出其办公区域无法使用造成租金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没有使用场地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原告应承担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责任。三、原告主张仓库物料损失109515.9元的请求没有提供损失物品存放水浸现场及受损程度的证据,也没有经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确认的受损物料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所以,无法确认物料损失的事实。四、原告主张研发实验室机器设备损失37467元的请求没有提供测试样机在水浸现场及受到影响的证据。无法确认机器设备损失的事实。五、原告主张办公区域装修损失57885元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在地面水渍及时清理干净后,对于地坪漆和地毯等装修装饰物料没有造成无法使用的损失。六、涉案现场的消防水管漏水是第三人施工操作不当造成,如果被告的财产有受损的事实,也应由实际方侵害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与被告无关。综上,在涉案漏水事故中被告及时停止清理现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并没有造成原告财物的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明公司对其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消防设备安装合同。
第三人艾特公司辩称,1、驳回原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部分请求;2、诉讼费依法承担。第三人认可,由于公司员工在操作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消防水管内水外流,但当即采取了措施,在清扫积水的过程中,由于与原告公司相邻的卷闸门关闭,有一部份水通过卷闸门流到原告公司,导致了一定损失,此后,多方有过协商赔偿,但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远超其损失,因此无法达成一致协议。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就上述损失答辩如下。1.对于电子产品损失109515.9元,第三人认为应当机构或者法院对该物品进行现场勘查,实物进行清点鉴定,确认是否水浸及水浸数量。对于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物品采购合同的损失样子是否受损失及是否与水浸有关联,也需要进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与鉴定。3.路由器的损失是否受损失及是否与水浸有关联,也需要进行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与鉴定。4.关于租金与装修损失,第三人不予以认可,事实上原告的地面与地毯平时就是用水洗方式进行清洁工作,因此,消防水浸根本不可能造成损失,而且即便有损失,也应当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损失形成原因与具体损失的数量。至于租金损失,原告公司在水浸发生后,水清扫完毕后,即开始,并未搬离原办公区办公,因此其所谓的租金并不构成损失。
第三人艾特公司对其辩称提供了以下证据:光盘。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朗尔公司在珠海市唐家湾南方软件园的XX栋第一、三单元办公,被告博明公司在珠海市唐家湾南方软件园的XX栋第二、四单元办公,原、被告系左右相邻的两个企业。第三人艾特公司系承揽被告博明公司办公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
2018年10月5日上午,被告办公区域内设的消防水管发生漏水,导致消防水管大量出水涌入相邻的原告办公场所。原告主张因被告没有及时关闭漏水水阀,消防水管喷涌15分钟左右,造成原告办公区域浸水高约10厘米,导致其办公区域内的机器、元件、地毯等受损,经扫水清理后地板发臭无法办公,为此原告还提供了水浸事发当时的照片及视频予以佐证。被告称因第三人施工不当造成消防水管漏水,但辩称其及时到场关闭漏水水阀后,积极协助原告把办公场所的水排干,将地上物品转移,因物品有密封塑料胶带包装并未造成物品损失,渗水水深仅有1-2厘米。
2018年10月17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就漏水事件进行协调会,《协调会签表》载明:朗尔意见:1、尽快解决,2、无恶意赔偿,3、对五台设备做让步,4、元件无法区分哪些有水哪些没水,5、最低20万,6、已经做了很大的让步,7、希望10月18日上午解决此事;博明意见:1、希望达成共识,2、5台设备实际3台,3、线路板没沾水、有没有蓄水不确定,4、地毯确定有问题,5、5台设备不算,地毯装修负责;消防公司意见:1、个人不好确定物品能不能用,不找人鉴定损失后决定赔偿金额,2、合理合法有规矩,3、地毯、线路都可以换新的,4、防静电地板换不了新的,5、暂无法给出接受底线,6、2w。各方代表在会签表上签名。
原告提交了其具体损失清单载明:仓库物料类117种元件共计109515.887元;研发实验室内LBE400工装1台总价4000元、LBE300测试样机2台总价32000元、路由器3台总价1497元,共计37497元;装修类(共计197608.2元):生产车间111㎡、焊接室68㎡、仓库+生产办公室78㎡、使用防静电地板漆55元/㎡、共计14135元,研发实验室50㎡、使用地板胶40元/㎡、计2000元,大办公区298㎡、小玻璃房137㎡使用地毯50元/㎡、计21750元,大办公区地面布电线(材料+人工)计20000元;施工租金:面积776.24㎡×租金单价36元×5个月=139723.2元。原告还提交了仓库物料电子元件采购订单及发票,证明物料元件损失共计109515.887元;提供了LBE400工装机采购订单及发票证明采购3200元,零部件800元(无具体清单及发票),总计为4000元;提交了原告作为供货方的《物资采购合同》,证明LBE300测试样机对外售价每台52000元,成本价每台16000元;提交了3台路由器购买发票,证明3个路由器花费1497元;提交了朗尔电气装修结算清单及发票,证明原告新铺了绿色防静电地坪漆115㎡、单价48元,合计花费5520元;提交了研发实验室地板革发票,证明原告购买了地板革1400元,装修人工费600元(无具体清单及发票),总计2000元;提交了其承租办公场地的《租赁孵化合同》、涉案场地租金及管理费发票、涉案场地平面图,证明每平方米租金为28元、物业费为8元,总办公区域面积为958.44平方米,受水浸影响的面积为776.24平方米(958.44-水浸后能使用182.2);提交了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委托珠海市顺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B5二楼装修报价表》,证明重新装修报价生产车间刷地坪漆6105元(111㎡×55元/㎡)、焊接室刷地坪漆3740元(68㎡×55元/㎡)、仓库+生产办公室刷地坪漆4290元(78㎡×55元/㎡)、实验室铺地板胶2000元(50㎡×40元/㎡)、大办公室区铺地毯14900元(298㎡×50元/㎡)、小玻璃房铺地毯6850元(137㎡×50元/㎡)、大办公室地面布地线20000元。被告及第三人均不同意原告请求损失的名称、数量及金额。
被告提交了与第三人的《消防设备安装合同》,欲证明水浸事故是第三人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导致的,实际侵权人应是第三人并非被告。对此,原告认为漏水点系在被告办公区域消防水管,至于是否与第三人有关系系被告与第三人的内部关系,原告并未在本案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承认漏水系其造成的,但认为水浸高度最多2厘米,仅有少量电子产品的纸盒存在水浸痕迹,认为原告的损失很小,对此提供了现场照片的光盘予以佐证。
庭审中,原告称其主要经营业务系铁路、轨道蓄电池的维修设备,水浸导致电阻、电容、装好的测试样机等机器受损;被告称漏水点已修复,水浸发生后排干水后就没有在影响办公。三方均称没有发现可以评估原告损失物品的鉴定机构,均同意在未能协商解决、又没有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评估的前提下,由法院酌定原告的损失。
庭后,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组织三方当事人到原告的事发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对原告现场损失物品清点、现场水渍情况拍照。从现场勘察的情况可见:1、现场地面:防静电地板漆过水后虽仅有轻微不平现象但无法判断是否影响防静电功能,研发实验室地板胶少部分能掀起,大办公区、小玻璃房能看见明显过水痕迹、地毯大部分发黑有水渍、地面裸露布线及插头;2、机器情况:原告主张的LBE400工装机1台、LEB300测试样机2台、路由器3台在现场可见,结合原告提供的事发当日照片可辨别水浸当日上述机器确实摆放在地面、泡了水,上述机器底部部分镂空,内部零件存在渗水可能;3、物料元件:117种元件用纸箱包装,纸箱上有大约高度为5厘米的水渍痕迹,内部塑料包装因元件锋利不密封、有刺穿的小孔,具体过水的数目、种类无法清点。原告称生产车间防静电地板漆、研发实验室的地板胶系其2018年9月接收后新铺的,其余地板、地毯承租时大约六、七成新,工装、测试样机已经通电测试因泡水已不能使用,物料元件因纸箱过水已经无法分辨哪些能使用哪些不能使用,因元件系用于高铁、地铁等蓄电池零件,在质量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不敢再使用,且自水浸的2018年10月开始一直无法使用场地导致其损失了5个月租金;被告、第三人则认为生产车间防静电地板漆可过水、研发实验室的地板胶未明显损坏均能继续使用,地毯一般使用年限10年前手使用六七年了才转给原告的,不能按全新的损失赔偿,电子元件的损失最多只有原告请求的十分之一。三方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未能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的办公场所相邻,被告办公场所于2018年10月5日发生消防管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办公场所水浸。原告未在本案中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内部施工关系不影响原告作为相邻方基于相邻关系请求被告赔偿漏水损失,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从现场勘察情况结合原告提供的事发当日视频(2018年10月5日)及第三人提供的事后照片(2018年10月13日),现场水浸确实漫过原告办公区域的生产车间、焊接室、仓库+生产办公室的防静电地板漆,研发实验室地板胶以及大办公区、小玻璃房的地毯,事发照片显示有机器和货物摆放在地面。根据各方陈述及举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漏水是否损害原告的装修物导致不能正常办公使用、是否导致原告的物品发生损害,以及原告因漏水受损害的具体损失问题。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同意由法院酌定损失。
关于装修物受损情况及损失认定的问题。原告主张的装修损失范围包括重新铺设生产车间(新铺)、焊接室、仓库+生产办公室的防静电地板漆,研发实验室(新铺)地板胶,大办公室、小玻璃房的地毯,办公室地面布电线以及铺设所需施工期5个月的租金。从现场勘察情况来看,防静电地板漆仅有轻微不平现象并不影响行走使用,但原告主营蓄电池维修相关业务,防静电地板漆浸水后从外观无法判断是否影响其防静电功能,原告提交的防静电地板漆损失系新铺报价(生产车间6105元、焊接室3740元、仓库+生产办公室4290元),故本院综合考虑生产车间部分系新铺时花费5520元、其他部分地坪漆有折旧以及功能可能存在使用障碍的情况,对原告的该项地板漆损失酌定为7067.5元【(6105元+3740元+4290元)×50%】。研发实验室(新铺)地板胶仅有少部分能掀起,且现场勘察当日原告员工已在实验室内工作,原告提交的新铺地板胶发票金额为1400元,故本院酌定地板胶的损失为700元(1400元×50%)。大办公室、小玻璃房的地毯系原告承租时已铺设,原告主张在水浸时有6、7成新,被告则称地毯已使用6、7年有折旧,原告提交的地毯损失系新铺价格(大办公区14900元、小玻璃房6850元),故本院考虑地毯受损面积、折旧情况以及系原告提供的新铺报价等因素酌定地毯损失为10875元【(14900元+6850元)×50%】。从原告提供的事发视频及现场勘察的水渍可知大办公区绝大部分已被水浸没,地面的布线工程很可能已失效,因此根据原告提交的报价,结合折旧及市场价格酌定布电线损失为10000元(20000元×50%)。至于租金损失,原告在损失清单中请求施工租金,而在庭审及现场勘察中主张的租金损失按事故之日至今的空置租金计算,考虑到系原告单方提供的施工面积(分区域的面积合计与总施工面积数值有差距),且施工内容系刷漆、铺设地毯及布电线等并不完全影响其他办公使用的项目以及因原告没有积极恢复场地使用导致空置五个月扩大租金损失等因素,酌定按500㎡计算一个月租金(包括管理费)作为施工租金损失即18000元(36元/㎡×500㎡)。综上,原告主张的装修类损失酌定为46642.5元(7067.5元+700元+10875元+10000元+18000元)。
关于物品受损情况及损失认定的问题。现场勘察可辨认出原告主张全损的LBE400工装机1台、LEB300测试样机2台、路由器3台在事发当日确实放置于地面,且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购置、出售合同或发票佐证机器的价值,上述机器均是通电使用的,过水后不能使用的可能性较大,但原告并未现场演示上述机器未能使用的情况,本院考虑到漏水责任不在于原告、机器存在受损可能性大等因素酌定研发实验室设备损失为22498.2元【(4000元+32000元+1497元)×60%】。原告主张的物料元件117种提供了购货清单及合同等材料证明共损失109515.887元,但三方在现场因数量较大种类较多无法清点,存储元件的纸箱过水高度约为5厘米,原告亦称无法分清纸箱内的元件哪些能使用哪些已不能使用,本院考虑到原告损失的物料元件系作为高铁轨道蓄电池的精密零部件,结合过水高度及漏水责任不在原告等因素,酌定原告的仓库物料损失为54757.94元(109515.887元×50%)。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第一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3898.64元(46642.5元+22498.2元+54757.9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898.64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被告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宇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绮琦
书记员刘嘉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