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

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4民终20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生产加工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UNN63H。
法定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春贤,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园路**生产加工中心******信用代码:914404007321606247。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锦玲,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闽,广东会鸣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珠海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翠微东路**商铺用代码:914404006730758089。
法定代表人:蔡德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国,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系该司的项目经理。
上诉人珠海博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尔公司)、珠海艾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明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向朗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039.4元;2、朗尔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酌定损失为7067.5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最多酌定承担二成责任,损失应为2827元,【(6105元+3740元+4290元)×0.1=1413.5元】。(一)涉案现场当天博明公司就对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的水渍进行全面的清扫和吸干,水浸只有10分钟左右,没有长时间泡浸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二)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地板漆身就具备水洗的特点,平时也是以水洗方式进行清洁。(三)在现场勘查时,发现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有轻微不平现象并不影响行走。不平现象是由于地板平面不平造成的,与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是否经过水泡没有关联,因为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是直接附着于地板,不会发生鼓起、下沉的现象。如果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发生质量问题是会成块状褪掉或者是漆的颜色变淡或者漆面变薄,才会导致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的防静电功能丧失,但是在现场勘查时并未发现有上诉现象。所以,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地板漆防静电功能是不受影响。综上,在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的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我司认为不需要重新刷漆,由我司承担酌定损失数额应不超过一成,即是1413.5元。二、一审认定地板胶酌定损失700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地板胶是没有任何损,地板胶是没有任何损失地板胶本身就具备水)地板胶本身就具备水洗的特点水洗或者毛巾擦洗。(二)现场勘察时是参与现场勘察的人员故意用力把边上地板胶的一角掀起以确认受损情况,但经确认被掀起的地板胶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一审法旋却认为是可以掀起的认定地板胶有质量问题完全是歪曲当天现场勘察的事实。(三)现场勘察当天,朗尔公司的员工已经在实验室内工作,以此证明实验室地板胶的使用功能没有受到影响的。综上,在地板胶使用功能没有影响的前提下,一审支持地板胶损失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认定地毯酌定损失10785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最多酌定承担一成责任,损失应为2175元【(14900元+6850元)×0.1=2175元】。(一)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可知,地毯使用有六、七成,地毯使用有六一般地毯的使用年限是8年。(二)根据现场勘察的情况可知,虽然地毯面积有部分过水的痕迹,但是并不影响二次使用不需要进行更换。水渍清理干净后可以正常办公使用。(三)朗尔公司主张地毯大办公区14900元,小玻璃房6850元的成本价格高于市场同类的价格,应当酌定降低成本价格。综上,在地毯的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由我司承担酌定损失数额应不超过一成,即是2175元。四、一审法院认定布电线酌定损失10000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最多承担二成责任,损失应为4000元【(20000元×0.2=4000元】。(一)朗尔公司提交的事发视频及现场勘察可知,并不是所有的办公区都被水浸。(二)众所周知,电线具有防水材料,被水浸后吸水干净,还能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三)朗尔公司主张布电线20000元成本价格高于市场同类的价格,应当酌定降低成本价格,并且需要考虑电线的折旧因素。综上,在电线的使用功能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由我司承担酌定损失数额应不超过二成,即是4000元。五、一审认定朗尔公司租金损失18000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酌定面积的施工期只需要10天,施工租金是6000元(18000元÷30日×10日=6000元)。(一)现场勘察是大办公区、小玻璃房大部分过水,需要施工的内容系部分面积刷漆、部分铺设地毯是简单快捷的铺设行为和刷漆后1至2天时间干燥可以办公,并不影响办公区域的正常使用。(二)博明公司在事发当天就对现场清理干净具备办公的条件,朗尔公司没有积极恢复场地使用导致空置除10天施工外的时间产生的租金损失由朗尔公司承担。(三)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可知,涉案现场的地板漆(环氧聚酯地坪漆)、地毯、电线不需要更、地毯需要占用施工期限,为了补偿朗尔公司可以酌情承担一些责任。综上,我司认为大办公区、小玻璃房有部分面积不需要刷漆及铺设地毯,酌情考虑给予施工期只需要10天。六、一审法院认定研发实验室设备酌定损失22498.2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最多酌定承担二成责任,损失应为7499.4元【(4000元+32000元+1497元)×0.2=7499.4元】。(一)现场勘察时朗尔公司未现场通电演示工装机、测试机、路由器是否可以使用的情况。所以,无法确认机器的损失程度。(二)朗尔公司未能提供受损机器是否属于全新的证据,证实机器属于新产品。(三)朗尔公司未能提供受损机器的购买成本价格,无法确认成本价格。综上,在研发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功能是否受影响的前提下,由我司酌定承担损失数额应不超过二成,即是7499.4元。七、一审法院认定仓库物料酌定损失54757.94元的事实不清,我司认为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最多酌定承担一成责任,损失应为10951.5元【109515×0.1=10951.5元】。(一)朗尔公司提供的购货清单和合同只有其公司一方的签名和盖章,没有提货方的签名和盖章。无法确认购买货物的名称、数量、价格的真实性。(二)现场勘察的情况是存储元件的纸箱堆放在地面,并不是堆放在货架上,其中只有一个纸皮箱外表皮的过水痕迹有4-5厘米高,但纸箱里面的纸皮是没有过水痕迹并且纸箱底部也没有受到影响,以此说明纸箱在过水后马上被水转移到干燥的位置,由于纸箱吸水性强的特点。但是其他纸箱没有水浸的痕迹。所以,一审判决第10页记载的纸箱上有大约高度为5厘米的水渍痕迹并不原始的过水高度。并且纸箱是没有水浸的痕迹。并且纸箱的内表层没有一点水渍的痕迹,这种情形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纸箱浸水被及时转移,二是纸箱被替换过,因在现场勘察时只有一个纸箱是有水浸痕迹,其他纸箱完好。(三)由朗尔公司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可知当时元件在浸水后被及时转移到货架高出,并且转移的元件数量也没有这么多数量,但从现场勘察得知,朗尔公司对于案件的存放现场已经有转移现场和替换纸箱的行为。(四)在现场勘察时纸箱里面的元件是由胶袋密封完好的,没有一审判决第10页记载的元件锋利不密封、有刺穿的小孔的情况,并且在胶袋表层也没有看到水渍。综上,在仓库物料的名称、数量、价格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现场勘察时朗尔公司转移原始现场和替换纸箱的行为,以及存放元件的纸箱水渍高度的形成原因和只有外层水渍内层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无法判断水浸对元件的影响损失。所以,由我司承担酌定损失数额应不超过一成,即是10951.5元。八、涉案现场的消防水管漏水是第三人艾特公司施工操作不当造成,对于朗尔公司的财产有受损的事实,也应由实际侵害方第三人艾特公司赔偿,与我司无关。我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朗尔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涉案现场进行勘察情况记录有误,并且根据错误的实施情况做出酌定数额的判决,并且酌定的数额超出合理的范围。并且在案发现场朗尔公司与艾特公司均是漏水发生有7-8分钟后马上关闭漏水点,并对朗尔公司的场地进行吸水清洁和转移物品,并且园区的工作人员也参与抢救,但是朗尔公司在现场的人拒绝参与抢救,导致现场损失的扩大也应负担相应的责任。
朗尔公司答辩称:一、朗尔公司基于相邻关系请求作为相邻方的博明公司赔偿因漏水造成朗尔公司的损失,依法有据,与第三人无关。本案中,朗尔公司与博明公司的办公场所左右相邻,博明公司办公场所于2018年10月5日发生消防管漏水事故,造成朗尔公司办公场所水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朗尔公司有权向作为相邻方的博明公司诉请赔偿漏水事故造成的损失。博明公司上诉称事故的实际侵害方为第三人,与其无关,纯属推卸责任之举。事发正直国庆假期,朗尔公司处无人值班,当员工赶回公司救援时,只看到博明公司处有大量水涌入朗尔公司的办公场地,朗尔公司对第三人与博明公司之间的内部施工关系并不知情,更不清楚是哪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故朗尔公司向博明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合情合理。二、博明公司上诉称水浸事故发生后,朗尔公司处员工没有参与抢救,这是严重歪曲实事的说法。第一,朗尔公司最早到场的员工首先把放置在地面上的研发服务器、研发电脑、贵重研发设备等搬到高处桌面,之后把电子仓库元器件抬上高架,已尽可能抢救可以抢救的物品,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全部研发信息、图纸、新型研发技术资料都在研发服务器、研发电脑里,以上设备一旦进水,损失价值是巨大且是难以估量的。第二,朗尔公司其他员工在接到抢救电话后陆续到达涉案现场,积极参与扫水、排水等救援工作,一直工作到当天下午五时。博明公司上诉称朗尔公司没有派员甚至是拒绝参与抢救工作,任由水浸事故损失扩大,这是与事实不符的,也与正常逻辑相违背。第三,博明公司派到朗尔公司处参与抢救的人员,只是象征性地动动扫把扫扫水,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博明公司并非从事朗尔公司行业,根本不知道抢救的重点、先后与主次,盲目扫水而忽视抢救重点、主次与先后,这样的抢救作用是极有限度的。三、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各项损失合理有据,博明公司应悉数赔偿。(一)关于防静电地板漆的损失认定。1.事发当日,朗尔公司从接到客服通知至其第一位员工实际到场,期间约15分钟,若加上南软客服接到通知到达现场,然后再联系朗尔公司的时间,远不止15分钟。该员工到场后目睹到的情况是水浸至脚踝处,约10厘米深。届时水浸严重,场地内又无直接排水的快速、有效办法,甚至连基本的清水设备都没有,吸水工具就更没有了!只是依靠人工用扫把扫水,然后用水桶装水!这根本实现不了博明公司所述的全面清扫和吸干积水,且博明公司扬言水浸只有10分钟,这纯属胡言!因为涉案办公场所面积约900平方米,即使是日常的清洁10分钟也打扫不完,更何况是严重水浸后的清水工作,所以博明公司的抗辩是不符合常理的。2.地板漆有防静电的功能,平日清洗只能使用拧干的拖把清洁,不能冲水清洗,否则防静电效果会逐渐失效。此次水浸事故中,朗尔公司处积水直至当日下午5时才初步清扫完毕,长时间的被水浸泡已使得地板漆发生质的变化,朗尔公司必须重新装修才能使用。3.防静电地板漆因大面积水浸而“鼓泡”,甚至出现溃烂的情况,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更给公司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其因是:地板漆没有防水防潮:地板漆没有防水防潮的功能会渗入地板,地板吸水后膨胀,造,地板吸水后膨胀与地板漆脱层,进而导致地板漆出现“鼓泡”的现象。综上,防静电地板漆的使用功能因水浸受到严重影响,且凹凸不平的地面有损办公场所的美观性,朗尔公司必须重新刷漆。换位思考,换作受损一方是博明公司,相信其也会选择重新刷漆以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所以博明公司认为其只需要承担一成的损失数额是忽然了事的、极其不负责任的说话行为!(二)关于地板胶的损失认定。1.水浸事故发生后,因地板胶是:表层光面,底层为疏松软胶层,胶层吸水膨胀并软烂,并散发着刺鼻的异味,员工无法长时间待在这样的环境里办公,而且地板胶被水浸泡后柔韧性变差,脚一踩便会烂掉,不能正常使用。博明公司上诉称地板胶本身就具备水洗的特点,但本次事故是地板胶被水浸泡,而非一般的水洗或是毛巾擦洗,试问平日有谁会以浸泡的方式清洁地板胶?博明公司肯定不会。2.现场勘查当天,朗尔公司员工已在实验室工作,这不代表实验室地板胶的使用功能没有受到任何影响。该涉案场地为研发实验室,存放的实验仪器、设备较为大型、沉重,不能也不可能随意搬动。涉案办公场地每月都要交纳两万多元的租金,朗尔公司不可能完全荒废不用,为了减少损失,朗尔公司只能保持有限度的现场办公。综上,博明公司从片面角度认定地板胶的使用功能没有受到影响并只同意承担一成的损失数额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不应得到支持。(三)关于地毯的损失认定。从朗尔公司提供的照片可见,事发当日地毯被水严重浸泡,现场勘查也可清晰发现地毯上的水渍,无法清理掉,且伴有严重霉变异味,严重与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相违背,必须全部更换。且重新铺设地毯需要很多附带工作量,如:先把旧的地毯掀起来,然后把粘在地上的胶铲掉,清理干净,把原废旧地毯运到指定垃圾场处理,之后再铺设新地毯,这整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工和运输成本。单是铲胶这一项工作,两位工人就花了一天的时间来完成,劳务报酬可想而知有多高,所以朗尔公司的实际损失并非博明公司表面所见的几块新地毯的价值。博明公司忽略事情的整体过程,只看简单的表面工作,此看法太没常识。(四)关于布电线的损失认定。涉案办公场地布的电线主要是暗线,线管全部埋在地板,布线时线管内有很多的电线接线口,因水浸事故,水进入地下线管,且积水在内无法清理,线头接口因水泡造成绝缘失效,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正如泡了水的汽车,看上去好像没什么影响,但其中必然存在安全隐患,这是众所周知的。地下布线被泡,也是。地下布线被泡以必须更换。回归本案,因为是暗线,所以重新布线过程复杂,需要先凿开地板把电线取出,然后放置新电线,最后再用水泥把线埋藏起来。过程复杂、工程量大,存在大量劳工、材料、运输、租金以及耽误办公……费用,一审判决的10000元根本不足以弥补朗尔公司的损失,博明公司上诉还称只支付4000元,更是无稽之谈。(五)关于租金的损失认定。1.水浸后涉案办公场地散发着浓浓的异味,员工无法在其中正常办公,朗尔公司经济损失严重,为减少损失及减少项目研发进度的影响,朗尔公司员工只能保持有限度的现场办公。涉案场地建筑面积为958.44平方米,租金每月27944.64元,事故发生后朗尔公司仍在使用的办公面积约为182平方米。在主张租金损失时,朗尔公司已对有限度使用办公面积的租金作出相应的扣减。2.水浸发生后,朗尔公司为能减少损失,特安排人员采取开窗通风、空调抽湿等的办法来降低室内湿度,但因为水浸面积大,有的区域处于通风的盲点,所以直至朗尔公司一审起诉时仍有区域残留水珠。通风需要时间,更何况还需要重新装修,博明公司所说的10天时间根本不够支配。博明公司一直都以什么都不需要更换的最低标准来作为抗辩的依据,但现实问题是不更换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博明公司推卸责任的意图明显。(六)关于研发实验室设备的损失认定。从朗尔公司提供的事发照片可见,被浸泡的设备包括LBE400工装机一台、LBE300测试样机两台和路由器三个,这些设备届时全部都放置在地面上,所以一旦水浸,无一能幸免。关于路由器,接通电源后无法启动使用,需更换。关于工装机和测试样机,机器内部零件繁多,浸泡后无法确认具体是哪些零部件出现问题,存在使用异常的隐患,不能使用。关于损失价格的认定问题,朗尔公司已提供购买路由器的发票,及工装机、测试样机自行组装后对外出售的价格,以供法院参考。(设备浸水,正如汽车浸水,其中的隐患,众所周知)。(七)关于仓库物料的损失认定。1.朗尔公司提供的购货单和合同,之所以只有朗尔公司一方的签字和盖章,是因为朗尔公司对外的交易工作流程是先把合同打印出来签字盖章,然后扫描给对方核对并签字盖章,之后对方签字盖章后扫描回传给朗尔公司存档,此时合同生效!此也是异地、国际贸易商务操作的惯例,且合作双方有约定,合作过程中双方来往传真邮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购货单和合同只有朗尔公司一方的签字和盖章(红章)。需要说明的是,朗尔公司在一审中除了提交购货单和合同作为证据,同时还附上每笔交易的发票,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2.朗尔公司在一审中诉求的数额是朗尔公司在此次水浸事故中的实际财产损失数额。朗尔公司提交的财产损失清单均是对事发时放置在地面上被水浸泡的物料、机器设备、场地装修损失进行的统计,并没有把放置在高架上未受影响的物料计算在内。有关纸箱水渍的问题,因水浸后部分纸箱已熔烂,根本没办法保留、延用。具体电子元件泡水事实,可从答辩方之前提供的现场图片中清晰可见。另,在案发15天后,受水泡电子元件还可见水珠(见答辩方之前提供的现场图片,此图片显示当时也有邀请事发园区客服人员现场见证)。3.关于物料有包装袋的问题,朗尔公司需再次明确的是该包装袋并非密封袋,而是防静电袋,其主要作用是防静电包装用,防静电袋与密封袋是不等同的。防静电袋不具有密封性,哪怕是封了口的防静电袋,也不能与外界完全隔绝。因为电子元器件有细尖的引脚,所以在日常的运输和拿取中尖角很容易会把袋子戳穿孔,涉案的电子元器件正是此种情况,故水浸事故发生后,放置在地面上的物料因此而涉水、受潮,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哪怕确实有个别没受水浸,但因电子元件是整包包装的,所以完全无法分辨哪个是好是坏。受了潮的电子元件,哪怕性能当时不出现问题,但其隐患也是无穷的。我方不提起上诉是因为在一审的时候庭上的三方已经一致同意由一审法院酌定我方的损失,所以即使这个判决金额已经是我公司能接受的底线。
艾特公司答辩称:同意博明公司上诉意见。
朗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博明公司赔偿朗尔公司经济损失344591.1元,其中仓库物料损失109515.9元(详见清单、固定)、研发实验室及其设备损失37467元(详见清单、固定)、办公区域相应面积装修损失及租金损失197608.2元(租金损失从2018年10月5日起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5日,共5个月,每月租金为776.24平方米*36元/平方米*5)。2.判令博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朗尔公司在珠海市唐家湾南方软件园的B5栋第一、三单元办公,博明公司在珠海市唐家湾南方软件园的B5栋第二、四单元办公,朗尔公司、博明公司系左右相邻的两个企业。艾特公司系承揽博明公司办公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
2018年10月5日上午,博明公司办公区域内设的消防水管发生漏水,导致消防水管大量出水涌入相邻的朗尔公司办公场所。朗尔公司主张因博明公司没有及时关闭漏水水阀,消防水管喷涌15分钟左右,造成朗尔公司办公区域浸水高约10厘米,导致其办公区域内的机器、元件、地毯等受损,经扫水、地毯等受损臭无法办公,为此朗尔公司还提供了水浸事发当时的照片及视频予以佐证。博明公司称因艾特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消防水管漏水,但辩称其及时到场关闭漏水水阀后,积极协助朗尔公司把办公场所的水排干,将地上物品转移,因物品有密封塑料胶带包装并未造成物品损失,渗水水深仅有1-2厘米。
2018年10月17日,朗尔公司、博明公司及艾特公司就漏水事件进行协调会,《协调会签表》载明:朗尔意见:1、尽快解决,2、无恶意赔偿,3、对五台设备做让步,4、元件无法区分哪些有水哪些没水,5、最低20万,6、已经做了很大的让步,7、希望10月18日上午解决此事;博明意见:1、希望达成共识,2、5台设备实际3台,3、线路板没沾水、有没有蓄水不确定,4、地毯确定有问题,5、地毯确定有问题,5装修负责;消防,地毯装修负责个人不好确定物品能不能用,不找人鉴定损失后决定赔偿金额,2、合理合法有规矩,3、地毯、线路都可以换、地毯4、防静电地板换不了新的,5、暂无法给出接受底线,6、2w。各方代表在会签表上签名。
朗尔公司提交了其具体损失清单载明:仓库物料类117种元件共计109515.887元;研发实验室内LBE400工装1台总价4000元、LBE300测试样机2台总价32000元、路由器3台总价1497元,共计37497元;装修类(共计197608.2元):生产车间111㎡、焊接室68㎡、仓库+生产办公室78㎡、使用防静电地板漆55元/㎡、共计14135元,研发实验室50㎡、使用地板胶40元/㎡、计2000元,大办公区298㎡、小玻璃房137㎡使用地毯50元/㎡、计21750元,大办公区地面布电线(材料+人工)计20000元;施工租金:面积776.24㎡×租金单价36元×5个月=139723.2元。朗尔公司还提交了仓库物料电子元件采购订单及发票,证明物料元件损失共计109515.887元;提供了LBE400工装机采购订单及发票证明采购3200元,零部件800元(无具体清单及发票),总计为4000元;提交了朗尔公司作为供货方的《物资采购合同》,证明LBE300测试样机对外售价每台520**元,成本价每台160**元;提交了3台路由器购买发票,证明3个路由器花费1497元;提交了朗尔电气装修结算清单及发票,证明朗尔公司新铺了绿色防静电地坪漆115㎡、单价48元,合计花费5520元;提交了研发实验室地板革发票,证明朗尔公司购买了地板革1400元,装修人工费600元(无具体清单及发票),总计2000元;提交了其承租办公场地的《租赁孵化合同》、涉案场地租金及管理费发票、涉案场地平面图,证明每平方米租金为28元、物业费为8元,总办公区域面积为958.44平方米,受水浸影响的面积为776.24平方米(958.44-水浸后能使用182.2);提交了朗尔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委托珠海市顺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珠海朗尔电气有限公司B5二楼装修报价表》,证明重新装修报价生产车间刷地坪漆6105元(111㎡×55元/㎡)、焊接室刷地坪漆3740元(68㎡×55元/㎡)、仓库+生产办公室刷地坪漆4290元(78㎡×55元/㎡)、实验室铺地板胶2000元(50㎡×40元/㎡)、大办公室区铺地毯14900元(298㎡×50元/㎡)、小玻璃房铺地毯6850元(137㎡×50元/㎡)、大办公室地面布地线20000元。博明公司及艾特公司均不同意朗尔公司请求损失的名称、数量及金额。
博明公司提交了与艾特公司的《消防设备安装合同》,欲证明水浸事故是艾特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导致的,实际侵权人应是艾特公司并非博明公司。对此,朗尔公司认为漏水点系在博明公司办公区域消防水管,至于是否与艾特公司有关系系博明公司与艾特公司的内部关系,朗尔公司并未在本案要求艾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艾特公司承认漏水系其造成的,但认为水浸高度最多2厘米,仅有少量电子产品的纸盒存在水浸痕迹,认为朗尔公司的损失很小,对此提供了现场照片的光盘予以佐证。
一审庭审中,朗尔公司称其主要经营业务系铁路、轨道蓄电池的维修设备,水浸导致电阻、电容、装好的测试样机等机器受损;博明公司称漏水点已修复,水浸发生后排干水后就没有在影响办公。三方均称没有发现可以评估朗尔公司损失物品的鉴定机构,均同意在未能协商解决、又没有鉴定机构可以鉴定评估的前提下,由法院酌定朗尔公司的损失。
庭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组织三方当事人到朗尔公司的事发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察,对朗尔公司现场损失物品清点、现场水渍情况拍照。从现场勘察的情况可见:1、现场地面:防静电地板漆过水后虽仅有轻微不平现象但无法判断是否影响防静电功能,研发实验室地板胶少部分能掀起,大办公区、小玻璃房能看见明显过水痕迹、地毯大部分发黑有水、地毯大部分发黑有水渍、地面裸露布线及插头公司主张的LBE400工装机1台、LEB300测试样机2台、路由器3台在现场可见,结合朗尔公司提供的事发当日照片可辨别水浸当日上述机器确实摆放在地面、泡了水,上述机器底部部分镂空,内部零件存在渗水可能;3、物料元件:117种元件用纸箱包装,纸箱上有大约高度为5厘米的水渍痕迹,内部塑料包装因元件锋利不密封、有刺穿的小孔,具体过水的数目、种类无法清点。朗尔公司称生产车间防静电地板漆、研发实验室的地板胶系其2018年9月接收后新铺的,其余地板、地毯承租时大约六、、地毯承租时大约六样机已经通电测试因泡水已不能使用,物料元件因纸箱过水已经无法分辨哪些能使用哪些不能使用,因元件系用于高铁、地铁等蓄电池零件,、地铁等蓄电池零件况下不敢再使用,且自水浸的2018年10月开始一直无法使用场地导致其损失了5个月租金;博明公司、艾特公司则认为生产车间防静电地板漆可过水、研发实验室的地板胶未明显损坏均能继续使用,地毯一般使用年限1,地毯一般使用年限10年前手使用六七年了才转给朗尔公司的偿,电子元件的损失最多只有朗尔公司请求的十分之一。三方对朗尔公司主张的损失未能协商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朗尔公司与博明公司的办公场所相邻,博明公司办公场所于2018年10月5日发生消防管漏水事故,造成朗尔公司办公场所水浸。朗尔公司未在本案中请求艾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艾特公司与博明公司之间的内部施工关系不影响朗尔公司作为相邻方基于相邻关系请求博明公司赔偿漏水损失,博明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从现场勘察情况结合朗尔公司提供的事发当日视频(2018年10月5日)及艾特公司提供的事后照片(2018年10月13日),现场水浸确实漫过朗尔公司办公区域的生产车间、焊接室、仓库+生产办公室的防静电地板漆,研发实验室地板胶以及大办公区、小玻璃房的地毯,事发照片显示有机器和货物摆放在地面。根据各方陈述及举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漏水是否损害朗尔公司的装修物导致不能正常办公使用、是否导致朗尔公司的物品发生损害,以及朗尔公司因漏水受损害的具体损失问题。朗尔公司、博明公司及艾特公司均同意由法院酌定损失。
关于装修物受损情况及损失认定的问题。朗尔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范围包括重新铺设生产车间(新铺)、焊接室、仓库+生产办公室的防静电地板漆,研发实验室(新铺)地板胶,大办公室、)地板胶,大办公室公室地面布电线以及铺设所需施工期5个月的租金。从现场勘察情况来看,防静电地板漆仅有轻微不平现象并不影响行走使用,但朗尔公司主营蓄电池维修相关业务,防静电地板漆浸水后从外观无法判断是否影响其防静电功能,朗尔公司提交的防静电地板漆损失系新铺报价(生产车间6105元、焊接室3740元、仓库+生产办公室4290元),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生产车间部分系新铺时花费5520元、其他部分地坪漆有折旧以及功能可能存在使用障碍的情况,对朗尔公司的该项地板漆损失酌定为7067.5元【(6105元+3740元+4290元)×50%】。研发实验室(新铺)地板胶仅有少部分能)地板胶仅有少部分能掀起公司员工已在实验室内工作,朗尔公司提交的新铺地板胶发票金额为1400元,故一审法院酌定地板胶的损失为700元(1400元×50%)。大办公室、小玻璃房的地毯系朗尔公司承租时已铺设,朗尔公司主张在水浸时有6、7成新,博明公司则称地毯已使用6、7年有折旧,朗尔公司提交的地毯损失系新铺价格(大办公区14900元、小玻璃房6850元),故一审法院考虑地毯受损面积、折旧情况以及系朗尔公司提供的新铺报价等因素酌定地毯损失为10875元【(14900元+6850元)×50%】。从朗尔公司提供的事发视频及现场勘察的水渍可知大办公区绝大部分已被水浸没,地面的布线工程很可,地面的布线工程很可能已失效交的报价,结合折旧及市场价格酌定布电线损失为10000元(20000元×50%)。至于租金损失,朗尔公司在损失清单中请求施工租金,而在一审庭审及现场勘察中主张的租金损失按事故之日至今的空置租金计算,考虑到系朗尔公司单方提供的施工面积(分区域的面积合计与总施工面积数值有差距),且施工内容系刷漆、铺设地毯及布电线等并不完全影响其他办公使用的项目以及因朗尔公司没有积极恢复场地使用导致空置五个月扩大租金损失等因素,酌定按500㎡计算一个月租金(包括管理费)作为施工租金损失即18000元(36元/㎡×500㎡)。综上,朗尔公司主张的装修类损失酌定为46642.5元(7067.5元+700元+10875元+10000元+18000元)。
关于物品受损情况及损失认定的问题。现场勘察可辨认出朗尔公司主张全损的LBE400工装机1台、LEB300测试样机2台、路由器3台在事发当日确实放置于地面,且朗尔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购置、出售合同或发票佐证机器的价值,上述机器均是通电使用的,过水后不能使用的可能性较大,但朗尔公司并未现场演示上述机器未能使用的情况,一审法院考虑到漏水责任不在于朗尔公司、机器存在受损可能性大等因素酌定研发实验室设备损失为22498.2元【(4000元+32000元+1497元)×60%】。朗尔公司主张的物料元件117种提供了购货清单及合同等材料证明共损失109515.887元,但三方在现场因数量较大种类较多无法清点,存储元件的纸箱过水高度约为5厘米,朗尔公司亦称无法分清纸箱内的元件哪些能使用哪些已不能使用,一审法院考虑到朗尔公司损失的物料元件系作为高铁轨道蓄电池的精密零部件,结合过水高度及漏水责任不在朗尔公司等因素,酌定朗尔公司的仓库物料损失为54757.94元(109515.887元×50%)。
综上所述,对朗尔公司的第一项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博明公司向朗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898.64元(46642.5元+22498.2元+54757.9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博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朗尔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3898.64元;二、驳回朗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博明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博明公司提交如下新证据:证据一、地坪涂装材料(地坪、地坪涂装材料(地坪漆家标准对产品的基本性能耐水性达到168小时不起泡不剥落,允许轻微变色,2小时后恢复;证据二、PVC卷材地板国家标准,证明外观标准允许有轻微的褶皱和气泡,允许有轻微的图案变形;证据三、发票,证明案发现场艾特公司聘请物业公司对案涉现场物品进行及时转移,对涉水的地板进行及时的清理,所以涉水时间比较短,没有什么受损的物品的。朗尔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法认可;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艾特公司对博明公司提交上诉证据予以认可。本院经审查认为,博明公司提交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认定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博明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及评估受损物品使用价值和价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对现场进行勘查并进行拍照留存,因此博明公司二审再次要求勘查现场并无必要,本院不予准许。对于请求评估受损物品使用价值和价格,博明公司一审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且一审期间各方均陈述在没有找到对仓库物料损失、研发实验室及设备损失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情况下,同意由法院酌定处理,据此本院对博明公司提出评估申请不予准许。
二审期间,朗尔公司确认案涉现场已经做了初步装修,防静电地板漆做了修复,地毯、电线已经更换,地毯胶目前尚未更换,地板胶目前尚未更换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朗尔公司水浸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博明公司与朗尔公司对因博明公司发生消防管漏水事故导致朗尔公司办公场所水浸而遭受损失事实均无异议,但双方针对损失项目,财物损坏程度及具体损失数额认定产生分歧,对此本院分析如下:一、生产车间、焊接室、仓库、生产办公室的防静电地板漆损失问题。根据现场勘查照片显示防静电地板漆存有轻微起鼓状况,而水浸势必对防静电地板漆造成影响,导致防静电地板漆使用寿命减少,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新铺地板漆报价、地板漆功能可能受损、地板漆功能可能受损情况及部分地板漆存有折旧情况067.5元,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博明公司上诉认为防静电地板漆本身具有防水功能,因此无须更换,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防静电地板漆被水全面浸泡至少半个小时,即使防静电地板漆本身具有防水功能,也会受到相应损毁,朗尔公司主张更换于法有据,博明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研发实验室地板胶损失问题。研发实验室地板胶受到漏水全面浸泡会对地板胶使用寿命产生影响,且该部分地板胶系新铺使用,朗尔公司提交铺设地板胶发票金额为1400元,综合考量现场地板胶受损情况及地板胶铺设费用,一审法院酌定为7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三、大办公室、小玻璃房地毯损失问题。鉴于地毯材质问题,遭受水浸后,地毯肯定无法继续使,地毯肯定无法继续使用换地毯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双方针对地毯使用时间及折旧情况产生分歧,各方均无法证实地毯具体使用时间,而对地毯折旧情况亦各执一词,一审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居中裁量,根据朗尔公司提交铺设地毯报价酌定为10875元,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四、重新铺设电线的损失问题。根据朗尔公司提交视频资料显示整个办公区域大部分被水浸,电线铺设属于隐蔽工程,地板下及墙壁内一般,地板下及墙壁内一般均有布线影响无法使用,因此朗尔公司铺设电线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博明公司上诉主张朗尔公司铺设电线报价高于市场价值,但博明公司自己并未举证市场价值为多少,因此博明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五、装修施工期间租金损失问题。既然水浸导致地板漆、地板胶、地毯等建筑、地板胶、地毯等建筑物装修需要维修更换经营产生影响,一审法院考量朗尔公司装修施工面积及施工对经营影响程度,酌定为一个月租金损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博明公司上诉主张上述装修施工仅需要十天,但是无法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六、研发实验室设备损失问题。根据视频资料及现场勘察照片显示LBE400工装机1台、LEB300测试样机2台、路由器3台在事发当日确实放置于地面,在漏水已经浸入大部分办公区域情况下,上述机器遭受会水浸可能性非常大。上述研发实验室设备均需要通电使用,被水浸泡后肯定会对机器性能产生影响,因此朗尔公司主张上述机器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实验室设备机器数额确定问题,虽然LBE400工装机、LEB300测试样机均系朗尔公司自行组装,但上述机器亦具有相应市场价值,朗尔公司已经提交相应零配件采购价格及测试样机对外销售价格,本院认为上述价值具备可参考性,朗尔公司提交路由器采购发票,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一审法院以上述报价作为参考,结合机器受损程度,酌定研发实验室设备损失为22498.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七、仓库物料原件损失问题。根据视频及勘查现场照片显示确有部分装载物料原件纸箱被水浸泡,一审法院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确定纸箱被浸高度为5厘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博明公司陈述,发生消防水管漏水事故后,约在半小时后开始清理,大概花费4、5个小时清理完毕,可见装载物料原件纸箱至少被浸泡半个小时以上。虽然根据现场图片显示物料原件有塑料包装,但是塑料包装并不密封,因此物料原件还是存在被水浸的可能。本院综合考量朗尔公司报价、物料原件被水浸程度、物料原件被水浸时间等因素,采纳一审法院确定损失54757.94元。
至于博明公司上诉认为消防管漏水事故系艾特机电公司原因所致,不能以此归责博明公司,对此本院认为,朗尔公司办公场所被水浸系因为博明公司办公场所消防管漏水所致,因此博明公司应当对此产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漏水原因属于博明公司与艾特机电公司内部责任分配,并不影响朗尔公司作为相邻方基于相邻关系向博明公司主张漏水损失,博明公司该项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博明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96元,由上诉人博明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烈斌
审判员  庹 佳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