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9民初562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慧,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西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9GJX1E。
法定代表人:周举鹏。
被告:***(兼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以诉讼主体不适合为由,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孙春宇
书 记 员 昝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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