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

未文勇等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8106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未文勇,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
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西路44号。
法定代表人:周举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贞禹,男,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健,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未文勇与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未文勇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未文勇撤诉。
审 判 员 赵永攀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腾飞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