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

***与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850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后街71号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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