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18509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后街71号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