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21民初825号之二
原告:石家庄疆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天长镇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0121MA08LCAR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后街71号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9GJX1E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疆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疆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疆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疆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00元,保全费550元,石家庄疆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